◆ 目的
為協助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市民或居留地在本市之外籍或大陸地區配偶,於職業訓練 或就業服務期間之照護需求。
◆ 內容
透過職訓期間的「托兒、托老」費用,使家中老小得到妥善的照顧並減輕家庭經濟負擔, 以協助有職業訓練需求之失業勞工能夠安心參訓,以提升個人專業技能進而順利進入職 場。
◆ 補助對象
參加本府社會局或勞動局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之日間職業訓練、就業諮詢或就業研習班, 並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設籍本市且有居住事實之市民,或居留地在本市且有居住事實之外籍或大陸地區配偶。
二、低收入戶或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 得稅稅率未達 20%者,申請人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為受撫養人者亦同。
三、申請人之配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文件,或 45 歲以上且領有重大傷病卡,或家 中有下列親屬之一,申請人之配偶無法照料:
1、12 歲以下之直屬血親卑親屬。
2、申請人或其配偶之 65 歲以上直屬血親尊親屬。
四、前款人員有照護機構或人員照護之事實。
◆ 受理申請機關
本市職能發展學院、社會局: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之日間職業訓練班。
本市就業服務處:自辦、委辦或補助辦理之就業諮詢或就業研習班。
◆ 補助標準
全日制每月補助不超過新臺幣(下同)8,000 元,每日不超過 400 元為限;
半日制每月不超過 4,000 元,每日不超過 200 元為限,實際照護費用低於補助標準者,以補助實際支出費用為限。
◆ 檢附文件
一、申請表。
二、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最近 3 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三、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或最近 1 年度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可向各地稅捐單位申請)。
四、配偶無照護能力證明:配偶之在學證明、在職證明(自營作業者,由當地里長出具相 關證明)、身心障礙手冊(證明)、重大傷病卡等。
五、申請人之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照護證明文件及領據(即照護費用收據正本) 。
七、照護機構或人員之立案證書或資格證明文件。
◆ 申請期限及方式
申請人應於參加職業訓練或就業服務之次日起 20 日內檢附文件向辦理職業訓練(本市職能發展學院職能評量組 02-28721940*209、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02-27208889*2323)或就業服務機關(本市就業服務處就業促進課 02-25942277*401)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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