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的各項給付
一、生育給付
1.請領人資格:
被保險人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① 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② 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2.給付標準:
被保險人分娩或早產者,給與生育補助費六十日。
3.請領手續:攜帶會員證、私章、存摺影本、被保險人及嬰兒的戶籍謄本或出生證明。
二、傷病給付
1.請領人資格:
①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普通疾病住院診療,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
正在治療中者,得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請領普通傷害補助費或普通疾病補助費。
② 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或職業病,不能工作,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正在
治療中者,得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請領職業傷害補償費或職業病補償費。
2.給付標準:
① 普通傷害及普通疾病補助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疾病之當月起前6個月
平均月投保薪資之50%,自住院之第4日起至出院日止發給(皆僅限住院診療期間開始
得請領,同一傷病之多次住院者合併住院期間計算,惟門診及在家療養期間不在給付
範圍),以6個月為限。但傷病事故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已滿1年者,增加給付6個月,
連前6個月,共計1年。
② 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及罹患職業病當月起前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自治療(含住院及門診期間均得請領,惟未經治療期間
不在給付範圍)不能工作之4日起發給;如經過1年尚未痊癒者,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
半數,但以1年為限,前後合計共2年。
3.請領手續:攜帶會員證、私章、存摺影本及傷病診斷書,其為住院診療者得以勞工保
險醫療給付住院診療出院通知書代替。
三、失能給付
1.請領人資格:
① 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經治療終止後,
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失能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勞工保險局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審
定為永久失能者,得請領失能補助費或失能補償費。
② 被保險人領取普通傷病或職業傷病給付期滿,或所患普通傷病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
癒,身體遺存障害適合失能給付標準表規定之項目,並經勞工保險局自設或特約醫院診
斷審定為永久不能復原者,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2.給付標準:
① 被保險人因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致失能者,依其失能程度(分為一百六十項目)一次
發給補助費,其給付標準(分為十五等級),最高為一千二百日,最低為三十日。
②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罹患職業病致失能者,依其失能程度一次發給補償費,最高為一
千八百日,最低為四十五日,即照前項標準增加百分之五十。
3.請領手續:攜帶會員證、私章、存摺影本及勞工保險失能診斷書。
四、老年給付
1.請領人資格:
①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一年,年滿六十歲或女性被保險人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②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十五年,年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③ 在同一投保單位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二十五年退職者。
④ 參加保險之年資合計滿廿五年,年滿五十歲退職者。
⑤ 擔任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具有危險、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合計滿五年,年
滿五十五歲退職者。
2.給付標準:
① 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老年給付;保險年資合計超過十五年者,其超
過部分,每滿一年發給二個月老年給付。但最高以四十五個月為限。
② 被保險人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其逾六十歲以後之保險年資最多以五年計,於退
職時依前項規定核發老年給付。但合併六十歲以前之老年給付,最高以五十個月為限。
3.請領手續:攜帶會員證、私章、存摺影本及身份證。
五、死亡給付
1.請領人資格:
① 被保險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死亡者,得請領喪葬津貼。
② 被保險人死亡,遺有配偶、子女及父母、祖父母或專受其扶養之孫子女及兄弟、姊
妹者,得請領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
③ 被保險人死亡,如無前項受益人,其喪葬津貼得由負責埋葬的人請領。
④ 遺屬津貼受領順序如下:①配偶及子女②父母③祖父母④孫子女⑤兄弟、姊妹。
2.給付標準:
① 家屬死亡喪葬津貼發給標準如下:
甲、父母或配偶死亡三個月。
乙、年滿十二歲子女死亡二個半月。
丙、未滿十二歲子女死亡一個半月。
② 被保險人死亡喪葬津貼發給五個月。
③ 被保險人普通傷病死亡,遺屬津貼發給標準如下:
甲、加入保險未滿一年者十個月。
乙、加入保險滿一年而未滿二年者二十個月。
丙、加入保險滿二年以上者三十個月。
④ 被保險人因職業傷害或職業病死亡者,不論加入保險年數,一律發給遺屬津貼四十
個月。
注意事項:
① 被保險人死亡,非專受其生前扶養,有謀生能力的孫子女或兄弟姊妹不得請領遺屬
津貼。
② 被保險人有二人以上為同一家屬者,其請領喪葬津貼及遺屬津貼不得以同一事故而
重復申請。
3.請領手續:攜帶會員證、受益人私章、存摺影本、死亡診斷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
書及載有死亡日期之戶籍謄本。
六、勞保年金
1.年滿60歲,年資滿15年得請領(2式擇優發給):
① 平均月投保薪資x年資x0.775%+3,000元。
② 平均月投保薪資x年資x1.55%。
2.年滿55歲得領減額老年年金:每提前1年減給4%,最多提前5年。
3.展延老年年金:每延後1年增給4%,最多增給20%。
※民國107年時,老年年金請領年齡為61歲。
注意事項
① 雇主必須依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於勞工到職之日辦理投保手續,投保薪資不得以多
報少,否則除依法處罰外,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雇主要依照規定負賠償責任。
② 如對勞保局核定之事項發生異議,得依台閩地區勞工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之規定。
向台閩地區勞工保險監理委員會申請審議。
勞保局地址:台北市羅斯福路一段四號
電話:二三九六一二六六